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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倾倒垃圾至浦江?涉事公司面临万元罚单

  “除了要运回去,还要面临巨额罚款,早知如此,我怎么都不会大老远把垃圾从义乌运到浦江来……”面对执法队员的谈话问询,义乌市某保洁服务公司当事人后悔不已。近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南执法中队查获一起跨区域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件。

  8月31日上午,浦南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将垃圾倾倒在宏业大道和210省道交叉口附近的田地里的机耕路上,影响周边农户正常通行。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由于倾倒在田地中的垃圾主要是遮阳伞、石墩以及泡沫箱,执法队员初步怀疑该处可能是某地集中清理路边摊贩后将垃圾倾倒于此。

  “我们29日干完活回家的时候,这里还没有垃圾的,第二天早上就发现路被垃圾给堵死了……”正当农户介绍情况时,执法队员发现了有一块印有收款二维码的纸板,并通过扫码获取了一位摊主的电话号码。经电话确认,此摊位原本摆在义乌后宅街道。摊主称自己近期并未摆摊,这些工具可能是在当地的环境卫生整治过程中被集中清理了。
  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摊主告知的信息,执法队员初步确定该处垃圾来源于义乌市后宅街道。在对现场充分调查取证后,执法队员立即查看附近道路、路口监控设置情况,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展开深入调查。经过4个多小时反复查看监控,终于在监控画面内发现一可疑车辆于29日23时许从义乌方向驶来,从监控画面中依稀可以看到车斗里装有与现场相似的垃圾。
  执法队员和派出所民警通过查找车牌号确认,该车属于义乌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浦南执法中队电话通知公司负责人前来接受调查。当事人驾驶嫌疑车辆于9月1日晚前来接受调查,并在现场承认该处垃圾为其公司从义乌后宅清运出来并倾倒于此。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根据规定,该公司将面临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同时,在执法队员的全程监督下,当事人将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并于9月2日16时14分驾驶涉事车辆满载垃圾由浦义第二通道驶离浦江。
  法条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金华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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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孔 LV5 驿丞
    2楼
    对污染环境者罚他个倾家荡产
    9-3 11:58 · 浙江
    3 回复
  • 逅来 LV14 大学士
    3楼
    应该叫他跪下了向全浦江人民视频检讨
    9-3 13:08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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