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被查!居然以服务费名义私下扣复购补贴

近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所执法人员接到一则投诉,投诉人林某称浦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履行承诺欺骗消费者。林某称在购买某款汽车前,该公司承诺其可以享受复购补贴3500元,而购买汽车后,该公司却以服务费用的名义扣了455元,林某只收到复购补贴3045元。

为此,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深入调查,多次上门走访被投诉汽车销售公司,联系投诉人林某进行协商调解。对于被投诉汽车销售公司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开展同步调查,并赶赴义乌对该汽车公司上级经销商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浦江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该款汽车时在《7-9月二手车业务政策》宣传单上明确注明:购买A款、B款、全新C款汽车分别可以享受5500元、3500元、2000元的复购补贴。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除投诉人林某外,另有其余3位消费者张某、徐某、李某在购买对应的A款、B款、全新C款汽车时,该公司以13%的服务费用名义进行私下扣款,分别扣取了715元、455元、260元,只返还了购车顾客4785元、3045元、1740元的复购补贴。
该汽车销售公司明确在宣传单上承诺消费者购买对应款式的某汽车可以享受相应的复购补贴,但是在消费者成功购买汽车后却不履行承诺,只返还部分复购补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的规定,属于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浦江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消费者宣传的复购补贴承诺未履行到位,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立即改正,并拟处罚款3770元。经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林某、张某、徐某、李某退还了被扣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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