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法院裁定一起借贷案件!当事人卖房规避执行,终因拒执罪被判刑!
“只要我房子卖得够快,要债的就追不上我。” 今天分享的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的被执行人俞某和项某可能就是这个心态。
2019年8月9日,浦江法院裁定一起借贷案件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当天案件双方当事人签收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
2019年11月4日,俞某和项某名下的房产转移登记。然而卖房后整整一年时间,俞某和项某却一直没有归还申请人借款。
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
在案件执行期间,承办人查询了俞某和项某名下的存款与不动产信息,均无所获。也一度尝试与两人沟通,但是俞某和项某却一直以“没有钱支付案款”、“等过段时间有钱了就还钱”等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督促俞某和项某履行还款义务,承办人为其“定制”失信短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是两人始终没有主动履行的意向,逃避推脱是常态。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的说辞是事实吗?
经过更细致的调查,承办人发现两人名下一处位于义乌的房产在一年前被转移登记,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卖掉了,转移价款为560万元,完全可以支付申请人的借款。
那钱去哪儿了?
进一步调查发现,部分房款用于归还了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但剩余款项却并未用于归还法院所确认的债务。俞某和项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罪,固定证据后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俞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两个人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归还了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并取得了谅解,但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裁定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其他案外人的借款、银行欠款以及日常开销,却并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售房行为虽发生在执行立案前,但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售房所得并非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房款仍有剩余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来源:诗画浦江)